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寶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聲明二(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貸款)部分,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116元,惟貸款契約書記載借款金額為10萬元,則聲請人以103,116元為計息本金請求,似有複利計算之虞,故請釋明上開請求權之依據,如有變更借款額度之相關契約書亦請併為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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