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竊盜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95年6月間至95年8│95年8月12日│95年10月1日││日期│月10日││││││││├──────┼────────┼────────┼────────┤│偵查年度及案│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號│偵字第4770號│字第22920號、│字第22920號、││││20726號│207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258│95年度中簡字第│95年度中簡字第││實││號│3570號│3570號││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19日│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3258│95年度中簡字第│95年度中簡字第││決││號│3570號│3570號││├────┼────────┼────────┼────────┤││確定日期│96年1月15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6號│字第2035號│字第20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