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12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6年度偵緝字第446號),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松竹書記官董美惠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及法治教育三次,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應給付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整,給付方法為: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每月二十二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應給付壹萬元部分,已如期給付完畢。)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怡佳管理公司)之員工,因怡佳管理公司受臺中市○區○○路○○號之「騏發雙子星A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該大樓管理之事務,甲○○遂奉派前往上開大樓擔任管理員,負責代管理委員會收受管理費以及轉交廠商費用等業務。不料甲○○因經濟困難,竟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將其向住戶陳志聰、 李曉琦楊彰福周惠碧林志煌賴吟法江淑珍陳秀琴賴俊宏朱忠峰李麗紅紀貞竹吳康安 、許初榮、 潘添成劉錫成黃玉茹陳玉曄張佩萱羅大業洪幸助黃英峰邱德豐楊乾能李琦陳于玲 、羅美英、 李雅雲黃淑秋邱文通 等人所收取之管理費,連續予以侵占入己,挪做私用,侵占管理費之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934元。復於95年6月1日離職時,將上開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委託轉交予廠商之費用45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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