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聲請人 黃文生 即 王素貞 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0000│1│10000│├──┼────────────┼────────┼───┼───┤│0002│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3│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30│├──┼────────────┼────────┼───┼───┤│0004│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39│├──┼────────────┼────────┼───┼───┤│0005│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91│├──┼────────────┼────────┼───┼───┤│0006│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478│└──┴────────────┴────────┴───┴───┘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