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一年度台附字第六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定
陳吳菊香 王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秋水 上訴人即原告 紀安
紀宏偉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紀正松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晴輝 住台中市○○區○○○路○○○號6樓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王晴輝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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