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莎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湘 上列聲請人因與薇妮斯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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