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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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債權人亦丰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良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亦丰車業有限公司即亦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相關
事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