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張美豐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 楊玉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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