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 鄭傑光
鄭鳳珍 149RIVERVALECRESCENT#13-52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蕙英 上開原告鄭傑光、鄭鳳珍與被告 鄭傑麟 等人分割遺產事件,本件原告請求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718,40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其中原告鄭傑光僅繳納1,700元,尚欠6,120元,原告鄭鳳珍未繳納裁判費,限原告鄭傑光、鄭鳳珍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