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 蘇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宏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99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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