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LUYEN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