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黃惠萍 上列聲請人因薩摩亞商佩勒黛絲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薩摩亞商佩勒黛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0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