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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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胡峻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麗芳第一銀行和美分行111年10月10日15,240元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