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崇偉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崇偉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