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吳宜澤 即富澤汽車材料行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澤汽車材料行吳宜澤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埔心分社112年9月10日9,765元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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