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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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潘佳慈 被告 陳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地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簡仲頤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