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傅嘉興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鋒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聲明第2、3、4項請求均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3,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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