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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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鄭慈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雅茹允勝汽車商行、林雅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雅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允勝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為 林建銘 ,請查明債務人允勝汽車商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允勝汽車商行現負責人已非林雅茹,是否更正債務人為『林雅茹』?(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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