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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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侵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永興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 律師
蕭仁杰 律師 李沛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102年度侵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4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及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宣示後,被告甲○○即於判決送達前之102年10月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本件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