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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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代理人 陳美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石溪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献章 會計師為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石溪(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積欠地價稅新臺幣64,210元,而被繼承人陳石溪於96年10月23日死亡。因被繼承人陳石溪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其繼承人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暨親等資料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戶政連線戶籍資料、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陳石溪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陳石溪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2714號、第2733號及第2771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會101年11月29日中市會字第101262號函暨所附該會計師相關資料表附卷可稽,而陳献章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且聲請人亦同意由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執此,本院認為由陳献章會計師(男、事務所設彰化市○○街○○號)擔任被繼承人陳石溪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