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庭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08年度偵字第4917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2時15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