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志勇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2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