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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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46號再審原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12,540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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