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育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0月1日送
達上訴人之住所地,復於108年11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
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