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消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偉俊
被   告  廖光盛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唐孝柏
       李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未
經調查之新證據,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
109年1月1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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