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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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美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