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堂
何勵行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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