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鄧銘坤 被告 許登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民國10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