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謝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 律師被告 陳宗仁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