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研究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榮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蘐宜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間返還研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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