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張慧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淑英 、 洪肇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淑英、洪肇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