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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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己○○
戊○○丙○○丁○○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蔡仁昭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