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先命補正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四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九元,上訴人未據以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六年二月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顯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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