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1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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