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非訟代理人 王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趙潘月之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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