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黃笑妹
黃慧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次峯 原告 黃嘉瑜
黃嘉柔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阿雄 原告 黃小英
黃昇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春英 原告 黃研熙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富美 被告 黃乃聖 被告 江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計算式:2,000元/㎡×300㎡=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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