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簡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花簡字第2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瑞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莊瑞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簡易判決之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50條之規定可明,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瑞發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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