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91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訴訟代理人 黃建豪
熊煥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