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91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訴訟代理人  黃建豪
       熊煥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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