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宏羽具保人彭琳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琳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宏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彭琳峯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查(院聲羈卷第31-32頁),而被告於審理中雖曾於110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到庭,惟於本院111年2月7日、4月11日準備程序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依法囑警拘提亦無著等情,亦有本院111年2月7日、111年4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本院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院卷第169、173、177、195-202、
217、239、257-264頁);另本院並依具保人所陳報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上開111年4月11日準備期日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另有上開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具保人戶籍資料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院聲羈卷第31-32頁、院卷第219、289頁)。又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院卷第295-296頁)。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潘韋廷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慧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