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三案),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並於審判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併審理,認宜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柏壽書記官呂怜勳通譯韓婉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銘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2、4、5、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1、3、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銘偉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7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8年9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另因:⑴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⑵妨害性自主罪案件(5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緩刑3年確定;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⑵所示之妨害性自主5罪所宣告緩刑復經撤銷,並與⑴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案】;⑶、⑷所示之2罪,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於100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2月17日晚間某時,
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㈠所示時間(施用海洛因
後)及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高雄市○○區○○街○○○巷內,遇警盤查,發現其有毒品前科,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㈠、㈡等情。
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5月4日晚間某時,
在高雄市○○區○○路○○號「花鄉時尚汽車旅館」,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㈢所示時間(施用海洛因
後)及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購買毒品,經警通知於103年5月6日上午11時5分到案說明,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㈢、㈣等情。
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3日凌晨2時許
,在同上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3日晚間11、12
時許,在上址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㈦明知MDA(搖頭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3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區○○路旁,取得第二級毒品MDA1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3月4日,因另案經警前往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其上開MDA1顆,並經採尿送驗,查獲㈤、㈥、㈦等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呂怜勳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編│繫屬案號│犯罪事實│罪刑││號│││(含從刑)│├─┼───────┼────────┼───────────┤│1│103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㈠│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第1247號(起訴││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2│同上│如犯罪事實要旨㈡│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㈢│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第1769號(起訴││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4│同上│如犯罪事實要旨㈣│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3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㈤│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第1855號(起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案號103年度毒││,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偵字第2319號)││壹仟元折算壹日。│├─┼───────┼────────┼───────────┤│6│同上│如犯罪事實要旨㈥│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7│同上│如犯罪事實要旨㈦│許銘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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