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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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柯易賢住 同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3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