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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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5號聲請人 凃美英 即被告之母被告 陳振豐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完畢,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被告羈押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瓏沅汽車材料行服務,擔任送貨及收款工作,甚多帳款尚未處理,影響雇主營運,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陳振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三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二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一罪一罰之原則,被告將來所定應執行之刑非短,認被告恐有畏罪或脫免執行而逃亡之虞,且上開羈押原因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又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販賣毒品之犯行,並聲請傳喚證人 黃偉寧 到庭接受詰問,本院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自100年4月12日禁止接見通信,再經本院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0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在案。
三、惟被告另經本院100年6月27日100年度毒聲字第5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自100年7月22日起分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戒治所、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
100年度毒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非於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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