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邱良珍 被告 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南市○○區○○段195(面積91.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196地號(面積43.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0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地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