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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