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59萬6,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