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46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借款債務是否有約定清償期限。
二、聲請狀所述本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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