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3號上訴人 李美娟 被上訴人 陳榮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美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640元(計算式:2,067,374元-58,734元=2,008,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尚未據上訴人李美娟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李美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