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陳冠琳 律師被告 林靜香
張之昀 追加被告 張宣庭
張信平 張維莉 張維琪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傑齊 被告 楊賴香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婉菱請兩造就下列所載事項表示意見或陳報到院:
一、請兩造就中正台是否為不動產及臺北市○○區○○街○○○○○○○○○○○○○○○號房屋具獨立之不動產產權一節表示意見?
二、請原告說明原證4律師函(本院卷一p75-80)分別於何時送達被告?並請原告 陳明 回執?及說明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係於何時間終止(請具體說明特定日期)?如原告依原證5(本院卷一第81頁)終止契約不合法,並請原告就其請求之新臺幣1,180,852元部分,是否均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請求?如該部分依不當得利請求為無理由,有無其他請求權?
三、設兩造間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部分之土地法律關係為租賃關係,上開原證4係依何規定及約定終止租約?如係因被告欠租,有無催告?
四、承上,請被告就原告主張被告有違法轉租部分一節表示意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