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坤明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判決│案號│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毒品│桃園│99年度審訴字│有期徒刑9月│100年1月10日││││地院│第824號│││├─┼───┼──┼──────┼──────┼──────┤│2│毒品│桃園│100年度審訴│有期徒刑9月│100年6月30日││││地院│字第34號│有期徒刑5月││├─┼───┼──┼──────┼──────┼──────┤│3│毒品│桃園│99年度審訴字│有期徒刑8月│100年1月10日││││地院│第2525號│有期徒刑4月││├─┼───┼──┼──────┼──────┼──────┤│4│毒品│桃園│99年度審訴字│有期徒刑8月│100年1月28日││││地院│第2645號│有期徒刑4月││├─┼───┼──┼──────┼──────┼──────┤│5│毒品│桃園│100年度審訴│有期徒刑8月│100年6月30日││││地院│字第533號│有期徒刑4月││├─┼───┼──┼──────┼──────┼──────┤│6│竊盜│士林│100年度審簡│有期徒刑5月│100年12月28││││地院│字第1560號││日│├─┼───┼──┼──────┼──────┼──────┤│7│竊盜│新北│100年度易字│有期徒刑9月│100年9月6日│││贓物│地院│第2800號│有期徒刑6月││├─┼───┼──┼──────┼──────┼──────┤│8│毒品│桃園│100年度審訴│有期徒刑9月│100年12月30││││地院│字第2408號│有期徒刑5月│日│├─┼───┼──┼──────┼──────┼──────┤│9│竊盜│桃園│100年度易字│有期徒刑6月│100年11月22││││地院│第436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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