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4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潘宜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84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58元
潘宜靖
自民國114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新臺幣195913元
潘宜靖
自民國114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4%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5913元
潘宜靖
自民國114年
0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