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44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潘宜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84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58元

潘宜靖

自民國114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新臺幣195913元

潘宜靖

自民國114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4%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5913元

潘宜靖

自民國114年

0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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